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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卫生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8-04-01         浏览次数:

 

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卫生分室负责制度,各房间负责人对所负责的实验室进行清扫和经常性的消防检查,加强防火、防盗、防水、防事故的工作。

第二条 实验室的大型、精密贵重、稀缺仪器设备应有安全操作规程,专人负责保养和操作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、拆卸。稀贵材料、剧毒、易燃、易爆化学物品、燃料和压力容器必须分类存放,专人管理,经常检查领发和回收手续。

第三条 实验室的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安装,不得乱拉临时线路,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值班,严禁在实验室内私用电炉和其它电热器具,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、关水源、气源和门窗。

第四条 实验室的钥匙专人负责保管,严禁交他人或私配钥匙。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。

第五条 实验室禁止放私人财物,不许留客住宿,不准无关人员入内。走道和楼梯不得堆积杂物,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。

第六条 实验室的消防器材要存放醒目易取,不得移做他用或挪用。工作人员应熟悉灭火器材性能和使用办法。

第七条 仪器设备布局合理,摆放整齐,干净无尘。废气、废液、废渣应分类堆放及时处理,防止污染。

第八条 本办法于2017年9月16日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实验室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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